孙冬冬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3执22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执2257号案件名称
孙冬冬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孙冬冬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3执2257号孙冬冬:本院作出的(2016)黔0123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孙冬冬罚金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冬冬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5000.00元的义务,本案罚金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21)黔0123执2257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健聪、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85民初500号 下一篇 徐晚枫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38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