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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4财保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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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4财保432号
  • 案件名称

    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财保432号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xxxxxx。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匡济,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少华,董事长。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账号的xxxxxx内的银行存款69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账号xxxxxx内的银行存款69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梁腾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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