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庆、薛兰虎、罚金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陕0631执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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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执181号案件名称
周庆、薛兰虎、罚金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周庆;薛兰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高法[2016]133号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31执181号 移送机关:黄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庆,男,生于1988年8月4日,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现在崔家沟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薛兰虎,男,生于1971年2月15日,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刑满释放,住陕西省黄龙县。本院依法执行周庆、薛兰虎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3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庆、薛兰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缴纳罚金15000元、违法所得29700元,其中周庆应缴28400元、薛兰虎应缴163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查明: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金融、房屋、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3800.02元,其中周庆1171.95元、薛兰虎2628.07元,对上述银行存款法院依法予以扣划上缴国库;查明五菱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码:陕EXXXXX)是被执行人周庆的财产,我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本院认为,现因被执行人周庆在监狱服刑,薛兰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31执1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 判 长 魏 宏 章 审 判 员 吴 岗 峰 审 判 员 朋 礼 奎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敏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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