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智合佰盈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长沙金仕盛建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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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13号案件名称
湖南云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智合佰盈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长沙金仕盛建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云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智合佰盈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长沙金仕盛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13号申请人:湖南云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098602391P,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杉路与金潇路交叉口西南角嘉宇西苑二期第11栋2221号。法定代表人:刘宁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向上,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理,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63997593H,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5楼。负责人:李成杰,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智合佰盈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7FKQ74,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五龙山村长山里组(长沙金仕盛建材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范建国。被申请人:长沙金仕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2053946XF,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五龙山村长山里组。法定代表人:范文桥。申请人湖南云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智合佰盈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长沙金仕盛建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智合佰盈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长沙金仕盛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云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智合佰盈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长沙金仕盛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湖南云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谢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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