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天翼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1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105号案件名称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天翼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天翼;朱秀云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大厦1栋508室。法定代表人:钱浩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关天翼,男,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南市区6号地块19号楼4单元702室。被执行人:朱秀云,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玉河乡长安村石家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关天翼、朱秀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关天翼、朱秀云无房产、存款、车辆、债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03执1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道新审判员 崔龙华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雨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燃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14080号 下一篇 赵佳桢、冯怡豪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