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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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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564号
  • 案件名称

    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某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564号原告: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曾某某,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其不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易珈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夏添书 记 员 李 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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