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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英、孙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2民初507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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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民初507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孙英、孙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英;孙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2民初5071号之二申请人:孙英,女,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安,东海县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孙勇,男,汉族,住东海县。申请人孙英与被申请人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9月3日分别作出(2021)苏0722民初5071号、(2021)苏0722民初50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孙勇的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限额冻结720000元。经查询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已达到冻结限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保留对被保全人孙勇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号:1107********,卡号:6222********)的冻结,限额冻结72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孙勇其他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董自李书 记 员  马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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