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英、孙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2民初507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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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民初5071号之二案件名称
孙英、孙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英;孙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2民初5071号之二申请人:孙英,女,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安,东海县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孙勇,男,汉族,住东海县。申请人孙英与被申请人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9月3日分别作出(2021)苏0722民初5071号、(2021)苏0722民初50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孙勇的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限额冻结720000元。经查询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已达到冻结限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保留对被保全人孙勇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号:1107********,卡号:6222********)的冻结,限额冻结72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孙勇其他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董自李书 记 员 马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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