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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国诈骗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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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442号
  • 案件名称

    刘振国诈骗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振国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442号被执行人:刘振国,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振国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28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刘振国罚金2万元;责令被执行人刘振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被害人候某4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刘振国名下财付通账户一份,冻结金额92.78元,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除上述财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博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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