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春、潘志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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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518号案件名称
朱晓春、潘志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晓春;潘志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518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春,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潘志东,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朱晓春与潘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本案执行到案款820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虽执行到部分案款,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除此之外,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次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杨 路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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