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生、张盼湘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81财保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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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财保114号案件名称
张军生、张盼湘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军生;张盼湘;张鹤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财保114号申请人:张军生,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申请人:张盼湘,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申请人:张鹤,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申请人张军生、张盼湘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鹤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76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为申请人张军生、张盼湘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军生、张盼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的存款7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张军生、张盼湘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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