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武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恢6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恢635号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武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武彭;赵细娥;赵卫国;李晓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恢63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街道八本街与富厚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39606354。法定代表人:张勇峰,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武彭,男,1953年6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赵细娥(李武彭之妻),女,196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赵卫国,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李晓春(赵卫国之妻),女,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武彭、赵细娥、赵卫国、李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武彭、赵细娥、赵卫国、李晓春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执恢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遐审 判 员 赵华玉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玲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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