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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洋洋、山东荷标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7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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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7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洋洋、山东荷标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何洋洋;山东荷标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洋洋,男,汉族,1994年5月23日出生,户籍地系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被执行人:山东荷标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院桥镇东方红路6596号(德州中元创新园股份有限公司院内E-N-208-15)。因何洋洋与山东荷标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9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荷标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9339.15元元及利息。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本院于2021年8月6日、9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荷标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经查,本院冻结银行账户100余元,有车辆反馈信息。关于车辆信息,经本院线下查询,山东荷标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无车辆登记。经本院传唤山东荷标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称目前公司已无法正常经营,暂无盈利能力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何洋洋,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的调查情况与其掌握信息基本一致,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对山东荷标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荷标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何洋洋,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李文桥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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