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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月、张翠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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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1665号
  • 案件名称

    徐月、张翠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徐月;张翠荣;徐盛康;吴承顺;贺忠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1665号原告:徐月,男,194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原告:张翠荣,女,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原告:徐盛康,男,199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被告:吴承顺,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被告:贺忠学,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徐月、张翠荣、徐盛康与吴承顺、贺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徐月、张翠荣、徐盛康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月、张翠荣、徐盛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徐月、张翠荣、徐盛康负担。审判员  刘文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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