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月、张翠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16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1665号案件名称
徐月、张翠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徐月;张翠荣;徐盛康;吴承顺;贺忠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1665号原告:徐月,男,194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原告:张翠荣,女,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原告:徐盛康,男,199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被告:吴承顺,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被告:贺忠学,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徐月、张翠荣、徐盛康与吴承顺、贺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徐月、张翠荣、徐盛康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月、张翠荣、徐盛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徐月、张翠荣、徐盛康负担。审判员 刘文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