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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周仁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4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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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14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高峰、周仁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高峰;周仁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87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镇海区。 被执行人:周仁杰,男,1987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周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9月18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14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纪培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颜振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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