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周仁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4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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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1441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峰、周仁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高峰;周仁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87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镇海区。 被执行人:周仁杰,男,1987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周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9月18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14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纪培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颜振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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