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勋植、周春法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10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1073号案件名称
王勋植、周春法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勋植;周春法;王大样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王勋植,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岘山镇木口村中塘组。申请执行人:周春法,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岙底村永兴路95号。被执行人:王大样,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金溪镇金门村王雅组,现住衡阳县樟树乡样美包装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勋植、周春法与被执行人王大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勋植、周春法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执10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北军审判员 周小平审判员 王新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韶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海海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张磊明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294号之一 下一篇 龙计洪、庞碧群等行政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8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