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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勋植、周春法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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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1073号
  • 案件名称

    王勋植、周春法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勋植;周春法;王大样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王勋植,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岘山镇木口村中塘组。申请执行人:周春法,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岙底村永兴路95号。被执行人:王大样,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金溪镇金门村王雅组,现住衡阳县樟树乡样美包装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勋植、周春法与被执行人王大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勋植、周春法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执10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北军审判员  周小平审判员  王新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韶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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