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登昊、董金坚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恢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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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恢417号案件名称
董登昊、董金坚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董登昊;董金坚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恢417号申请执行人:董登昊,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翠,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系董登昊母亲。被执行人:董金坚,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董登昊与被执行人董金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皖118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金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登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恢41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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