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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雨、吴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3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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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3539号
  • 案件名称

    熊雨、吴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纳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熊雨;吴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3539号原告:熊雨,女,1998年7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吴军,男,1999年7月28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熊雨与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熊雨于同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熊雨负担。审 判 员 郭加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左 勇书 记 员 何 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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