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雨、吴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35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3539号案件名称
熊雨、吴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纳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熊雨;吴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3539号原告:熊雨,女,1998年7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吴军,男,1999年7月28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熊雨与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熊雨于同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熊雨负担。审 判 员 郭加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左 勇书 记 员 何 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全小娟、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委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2执1023号 下一篇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聘建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02财保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