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民终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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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民终450号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民终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钰,女,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红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钰因与被上诉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10**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杨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杨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炜 审 判 员 李 楠 审 判 员 邓昊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斌书 记 员 刘 聪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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