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省丰帆运输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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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08号案件名称
长沙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省丰帆运输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沙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省丰帆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08号申请人:长沙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93267922R,住所地: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坪头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袁智取,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德刚,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省丰帆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994157388,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三丰塘组陈军私房。申请人长沙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丰帆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60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丰帆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60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邓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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