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叶铠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55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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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554号之二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叶铠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叶铠嘉;万艾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5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所地:泸州市。被执行人:叶铠嘉,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万艾丽,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申请执行叶铠嘉、万艾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527216.82元及利息与罚息、复利。叶铠嘉、万艾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万艾丽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25号苹果园3幢3层2单元3号房屋。并分别于2021年8月28日和2021年9月17日两次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但均应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不接受以物抵债且不申请对流拍资产进行变卖。三、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形式对被执行人叶铠嘉、万艾丽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银行存款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叶铠嘉、万艾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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