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玖月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民终53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5322号案件名称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玖月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玖月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终5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5号楼五层商1。法定代表人:曹鸿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钰,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兰,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玖月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年丰路87号。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兼经理。上诉人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玖月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9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天津玖月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回其原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天津玖月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959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天津玖月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501元,减半收取4250.5元,由被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50.3元,原告天津玖月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0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1元,减半收取4250.5元,由上诉人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海宽审判员 李志锋审判员 李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海玲书记员 李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终5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5号楼五层商1。法定代表人:曹鸿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钰,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兰,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玖月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年丰路87号。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兼经理。上诉人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玖月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9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天津玖月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回其原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天津玖月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959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天津玖月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501元,减半收取4250.5元,由被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50.3元,原告天津玖月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0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1元,减半收取4250.5元,由上诉人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海宽审判员 李志锋审判员 李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海玲书记员 李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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