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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财、上海哈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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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707号
  • 案件名称

    张广财、上海哈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广财;上海哈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张广财,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被执行人:上海哈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58号701室J3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R0W2M。法定代表人:蒋卫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广财与上海哈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证券、公司信息、车辆、网络资金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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