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宝军、郝世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恢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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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39号案件名称
惠宝军、郝世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惠宝军;郝世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惠宝军与被执行人郝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30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世军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宝军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郝世军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扣划了郝世军工资6000元,扣除执行费800元,剩余52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惠宝军兑现,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郝世军的工资448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惠宝军兑现,被执行人郝世军总计向申请执行人惠宝军兑现了借款50000元(本金30000元+利息2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郝世军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费800元已由被执行人郝世军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郝世军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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