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忠利、张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2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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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2984号案件名称
范忠利、张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范忠利;张敏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2984号原告:范忠利,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张敏,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凤利,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系被告丈夫;原告范忠利诉被告张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范忠利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忠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范忠利负担。审判员 吴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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