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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忠利、张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2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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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2984号
  • 案件名称

    范忠利、张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范忠利;张敏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2984号原告:范忠利,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张敏,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凤利,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系被告丈夫;原告范忠利诉被告张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范忠利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忠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范忠利负担。审判员  吴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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