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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袁发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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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3436号
  • 案件名称

    张冬、袁发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冬;袁发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436号原告:张冬,男,生于1992年8月20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袁发军,男,生于1976年10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原告张冬与被告袁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同年9月6日,原告张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张冬负担。        审判员    杨奎力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小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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