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袁发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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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3436号案件名称
张冬、袁发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冬;袁发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436号原告:张冬,男,生于1992年8月20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袁发军,男,生于1976年10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原告张冬与被告袁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同年9月6日,原告张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张冬负担。 审判员 杨奎力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小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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