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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甘某甲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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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87号
  • 案件名称

    甘某某、甘某甲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甘某某;甘某甲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387号申请执行人甘某某,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女,系申请执行人甘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甘某甲,男。申请执行人甘某某之母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甘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陕0728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判令:“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甘某甲同居期间所生男孩甘某某由原告马某某抚养;二、被告甘某甲自2020年8月27日起每月给付甘某某抚养费455.6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或高中毕业为止,限每月30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甘某甲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权利人甘某某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抚养费5011.60元(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财产调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甘某甲在秦农银行三兆村支行账号为2701026201109001240709账户内存款(实控金额为5061.6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甘某甲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赤南分理处账号为2706080901109000254202账户内存款(实控金额为492.12元)。2021年9月1日,被执行人甘某甲将应履行的案件标的款5011.60元及本案执行申请费50元主动交至本院执行局。2021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某某领取了执行到位的案件标的款5011.60元(有姚某某领条载卷备查),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确认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本院遂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甘某甲以上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履行,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8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由甘某甲给付甘某某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的抚养费5011.60元已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甘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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