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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云其、徐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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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928号
  • 案件名称

    徐云其、徐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徐云其;徐烨;缪振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928号申请人:徐云其,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徐烨,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缪振威,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徐云其、徐烨诉被告缪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云其、徐烨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本院依法冻结缪振威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徐云其、徐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缪振威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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