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伟、许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08号案件名称
刘志伟、许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志伟;许兵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许兵许某,男,生于1973年11月4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311042613。被执行人:刘志伟刘某某,男,生于1975年4月15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5041503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5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兵许某与被执行人刘志伟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刘志伟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许兵许某支付货款共计37300元。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73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元。逾期,因你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许兵许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你支付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的货款173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志伟刘某某仅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3493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刘志伟刘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刘志伟刘某某在工商、证券、车管、不动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刘志伟刘某某消费并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案扣划的3493元,申请执行人许兵许某领取案件执行款3443元,其余50元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费。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志伟刘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朔、李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012号 下一篇 武海龙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通知书(2021)辽0105财保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