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帅、张志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92民初3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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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民初3801号案件名称
朱永帅、张志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朱永帅;张志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民初3801号原告:朱永帅,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张志永,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朱永帅与被告张志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朱永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永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永帅负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范一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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