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广仁、北流市新丰供销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81民初4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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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初4476号案件名称
蔡广仁、北流市新丰供销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蔡广仁;北流市新丰供销社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81民初4476号原告:蔡广仁,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北流市新丰供销社,住所地北流市新丰供销社。法定代表人:刘军。原告蔡广仁与被告北流市新丰供销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蔡广仁以被告同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并愿意办理相关手续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广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广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广仁负担。审 判 员 林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良妹书 记 员 陆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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