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青、苗文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4民初5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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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955号案件名称
李俊青、苗文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俊青;苗文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824民初5955号 原告:苗某某,男,生于1962年4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72XXXX204054659,电话:1502951XXXX。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7年1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72XXXX701292214,电话:1899225XXXX。原告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3日,欠款人李某某向原告欠款12400元,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此后,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未果,涉诉法院。本案原告苗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组证据借款条据一支。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3日,欠款人李某某向原告欠款12400元,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此后,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未果,涉诉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应当偿还的问题。本案中原告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故对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中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 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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