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达齐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7执7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7执726号案件名称
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达齐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达齐富;冯国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07执726号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国瑜:申请执行人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国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衢仲金网字第2852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合计2800元、借期内利息合计54.93元,归还逾期违约金152.9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仲裁受理费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缴款项,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胡建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4民初2841号 下一篇 台安海天物业有限公司、孙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