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州市驿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博超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执6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执672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市驿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博超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市驿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博超;刘聚亮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驿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北太路1627号敏捷科创中心1号楼11层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BXT38。法定代表人:刘亚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博超,男,汉族,1988年09月09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刘聚亮,男,汉族,1969年07月0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广州市驿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博超、刘聚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6日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92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驿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9209号裁决书载明,被执行人刘博超系主债务人其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院辖区,且其所负返还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的义务他人无法代为履行,为节约司法资源,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驿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向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驿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生审判员 赵春雷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晓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