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贾建智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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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382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贾建智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贾建智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38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住所地:XX省XX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负责人:王晖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欣,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建智,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诉被告贾建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09744.56元,其中:本金69810.87元,截止到2021年5月1日的利息20583.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9358.89元(之后的利息自2021年5月2日起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0.0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之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21年5月2日起按最低还款额103290.07元的5%按月计收至款付清止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浦发银行信用卡,并同意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合约约定了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还款违约金等事项。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核准被告申请,被告个人账户号为XX,卡号为XX。后,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消费,却违反合约约定,未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21年5月1日,被告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09744.5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按约清偿。原、被告签订的合约与章程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遵守,及时履行清偿义务。现被告严重违约,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核实被告贾建智已于原告起诉前死亡,只是未办理户籍注销。本院认为,被告贾建智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受理案件的条件。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4.89元,原告预交1247.4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 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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