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李模彪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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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01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李模彪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李模彪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0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28号。 主要负责人:茅朝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梦,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模彪,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模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389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模彪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模彪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借款本金22251.21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并负担执行费371.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模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李模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模彪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模彪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李模彪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模彪名下银行存款少量、无不动产、汽车、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余额1604.97元,扣除执行费371.4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受偿1233.53元。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233.5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李模彪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模彪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李模彪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李模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0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亚江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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