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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晨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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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838号
  • 案件名称

    安达市晨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安达市晨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达市东城领秀业主委员会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838号原告:安达市晨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利鑫名苑。法定代表人:张树江,职务经理。原告:黑龙江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锦江世纪小区。法定代表人:马清国,职务经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东城领秀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达市东城领秀小区7号楼1单元601室。负责人:王鹏,职务主任。原告安达市晨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东城领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安达市晨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达市晨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达市晨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安达市晨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艳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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