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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红、潘建磊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7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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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645号
  • 案件名称

    冯志红、潘建磊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冯志红;潘建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7645号原告:冯志红,女,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潘建磊,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72498671。法定代表人:李国瑞。原告冯志红与被告潘建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红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志红负担。审判员  翟玉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丽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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