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红、潘建磊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76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645号案件名称
冯志红、潘建磊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冯志红;潘建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7645号原告:冯志红,女,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潘建磊,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72498671。法定代表人:李国瑞。原告冯志红与被告潘建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红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志红负担。审判员 翟玉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丽晨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