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五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通力机械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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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14号案件名称
无锡五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通力机械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无锡五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通力机械厂;虞玉明;曹建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14号申请人:无锡五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990-70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3759073E)法定代表人:武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佳,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市通力机械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声七房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X291395329)执行事务合伙人:虞玉明。被申请人:虞玉明,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被申请人:曹建萍,女,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申请人无锡五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通力机械厂(普通合伙)、虞玉明、曹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五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无锡市通力机械厂(普通合伙)、虞玉明、曹建萍价值2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无锡五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五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无锡市通力机械厂(普通合伙)、虞玉明、曹建萍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无锡五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晓芬书 记 员 王佳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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