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治国、徐志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5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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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5830号案件名称
许治国、徐志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许治国;徐志荣;秦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5830号原告:许治国,男,汉族,1977年8月27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代理人:王进,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志荣,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秦鹏,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诉被告徐志荣、秦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治国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志荣、秦鹏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许治国负担。审 判 员 王 红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杨 君书 记 员 王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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