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彦青、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2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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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2963号案件名称
程彦青、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程彦青;索海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2963号原告:程彦青,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纳、李水全,邯郸市阳光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索海军,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涉县。程彦青与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程彦青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彦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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