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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彦青、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2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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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2963号
  • 案件名称

    程彦青、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程彦青;索海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2963号原告:程彦青,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纳、李水全,邯郸市阳光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索海军,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涉县。程彦青与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程彦青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彦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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