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亭亭、左璐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92民初3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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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民初3981号案件名称
韩亭亭、左璐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韩亭亭;左璐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92民初3981号原告韩亭亭,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郑港办事处河北张村00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9110105041。被告左璐珂,女,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大闫庄1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9212035046。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于2019年8月10日借给被告的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1年7月2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亭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璐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事实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9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实际转账5000元,未约定利息,被告口头承诺一周内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引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璐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亭亭偿还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左璐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一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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