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杜某某、贵州xx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5民初15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5民初1526号
  • 案件名称

    杜某某、贵州xx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杜某某;贵州xx集团有限公司;安徽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某;钟某某;彭某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5民初1526号原告:杜某某,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兵,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安徽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陈某某1。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x。被告:钟某某,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x。被告:彭某,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x。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贵州xx集团有限公司、安徽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某、钟某某、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以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家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纯倩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