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贵州xx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5民初1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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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5民初1526号案件名称
杜某某、贵州xx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杜某某;贵州xx集团有限公司;安徽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某;钟某某;彭某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5民初1526号原告:杜某某,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兵,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安徽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陈某某1。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x。被告:钟某某,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x。被告:彭某,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x。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贵州xx集团有限公司、安徽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某、钟某某、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以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家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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