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古家洪、刘明友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1028财保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财保8号
  • 案件名称

    古家洪、刘明友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古家洪;刘明友;刘俊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财保8号申请人:古家洪,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力夫,内江市东兴区郭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州,内江市东兴区郭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刘明友,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被申请人:刘俊艺,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申请人古家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刘明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隆昌市某街的房屋三套、门面两间予以查封,金额以868000元为限,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古家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明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隆昌市某镇某街的房屋三套(产权证号为:川(2018)隆昌市不动产权第X号、川(2018)隆昌市不动产权第X号、川(2018)隆昌市不动产权第X号)、门面两间(产权证号为:川(2018)隆昌市不动产权第X号、川(2018)隆昌市不动产权第X号)予以查封,金额以868000元为限;对财产保全担保人张某所有的坐落于荣昌区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渝2019荣昌区不动产权第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亚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曾 静书 记 员 曾 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