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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生、党和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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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066号
  • 案件名称

    何春生、党和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何春生;党和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1066号 原告:党和平,男,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苗,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春生,男,汉族,1955年12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炕底寨              27号付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党和平与被告何春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党和平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党和平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张菡梅书  记  员      杨俊诚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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