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庆绘、季世华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3财保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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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3财保1301号案件名称
孙庆绘、季世华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庆绘;季世华;赵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3财保1301号申请人:孙庆绘,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人:季世华,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珠,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健,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人孙庆绘、季世华与被申请人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庆绘、季世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赵健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财产(济南20180022917),保全金额11万元。申请人孙庆绘、季世华于2021年9月1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1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庆绘、季世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健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财产(济南20180022917)的房产,保全金额11万元。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季世华、孙庆绘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迟 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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