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后锋、梁精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3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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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3487号案件名称
李后锋、梁精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后锋;梁精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3487号申请执行人:李后锋,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梁精龙,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李后锋与梁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221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精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后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505元。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梁精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梁精龙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梁精龙有银行存款1130.40元可供执行;暂无不动产、公积金、保险、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精龙银行存款人民币1130.40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梁精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982.4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后锋。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后锋。综上,被执行人梁精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后锋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 坤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简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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