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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王宏光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5执复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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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执复48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王宏光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王宏光;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执复48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永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宏光。被执行人: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永森,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02执异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金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光与被执行人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对法院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异议称:金安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已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仍裁定扣留、提取异议人在该院保全的标的款60万元,违反法律规定。本案自(2019)皖1502执恢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送达王宏光之日便已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仍裁定扣留、提取异议人在该院保全的标的款60万元属于重复错误执行,应予纠正,请求依法撤销该院(2019)皖1502执恢7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金安区人民法院查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7)皖1502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协议内容第二项为“被告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49970元;2018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600000元;如被告逾期未能付款,被告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第二项履行义务,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皖1502执715号。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8年4月9日下达(2019)皖1502执7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价值3284870元房地产一处。该院另查明,王宏光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皖1502民初4543号民事调解书,其协议第一项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将其对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中的3249970元转让给原告王宏光所有,已由法院执行到位的1349970元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1900000元由原告王宏光负责追讨,关于转让部分3249970元所涉及的纠纷由原告王宏光负责处理”。根据该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王宏光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该院于2018年8月10日下达(2018)皖1502执7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王宏光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宏光从该院领取了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款1315070元(实际支付1349970元,扣除执行费用34900元)。2018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运汉作出承诺,“花木城在本年度12月20日前将金鸟集团剩余款项壹佰陆拾万元全部付清。如果不还,将同意贵院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后果由花木城承担。如果不还,将承担叁拾萬元损失。”2018年11月21日,该院以执行中评估时间较长,且申请人同意撤回案件执行为由,下达(2018)皖1502执715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2018)皖1502执715号案件的执行。2019年元月28日,王宏光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依法强制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款项1634900元;支付未付款的违约金300000元;支付前期执行过程中承诺支付的逾期未付款的违约赔偿金300000元,并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实现其债权。该院立执行案号为(2019)皖1502执恢74号。2019年2月11日,该院下达(2019)皖1502执恢7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地产。该房产经两次司法网络拍卖流拍,申请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底价1900000元抵偿其债务。2019年10月12日,该院下达(2019)皖1502执恢74号之一执行裁定,将“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铺房产拍卖价19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因为违约金300000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王宏光退回300000元(扣除其不应承担的执行费用、评估费等,实际交付259100元)。2019年11月23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该院下达(2019)皖1502执恢74号之二执行裁定,对(2019)皖1502执恢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院再查明,2020年3月17日,该院作出(2019)皖1502执恢74号之“三”执行裁定(和扣留、提取裁定案号重复,加引号以区别),追加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该公司不服裁定,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判决不予准许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该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皖150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该院判决,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皖15民终23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19日,该院下达(2019)皖1502执恢74号之三执行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在该院保全标的款600000元。被执行人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以案件已执行完毕、属重复执行为由,向该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裁定。该院又查明,王宏光与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宏光于2020年1月19日向该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该院经审查,作出(2020)皖15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在王峥处的债权9009935.28元。2020年11月27日,王宏光从该笔保全款中领取300000元。金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9)皖1502执恢74号之一执行裁定下达之后,案件是否已经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是否还应承担履行600000元的义务。其关键点在于(2019)皖1502执恢74号案件中,王宏光申请执行标的款是否正确。截止2018年底,按照(2018)皖1502民初45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仍需支付拖欠款项1600000(不含执行费用),违约金300000元,即1900000元。另被执行人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杨运汉承诺到2018年12月20日前到期不能支付1600000元(指本金),另支付300000元损失问题,因杨运汉全程参与案件的诉讼及执行,其承诺可以代表被执行人的意思。从上面事实可以看出,被执行人仍应付2200000元的义务。(2019)皖1502执恢74号之一执行裁定,流拍价1900000元以房抵债的裁定下达后,申请人又退回300000元,此时仅实现债权本金1600000元,该案并未执行终结。至于该院下达(2019)皖1502执恢74号之二裁定,仅是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该院下达(2019)皖1502执恢74号之三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该院的保全标的款600000元是实现申请人未实现的权益,并非重复执行。综上,异议人异议没有事实依据,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该院于2021年5月15日作出(2021)皖150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称:一、王宏光与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安区人民法院在作出(2019)皖1502执恢74号之一执行裁定后,案件已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仍裁定扣留提取其另案保全标的款60万元,违反法律规定。二、该院以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杨运汉承诺逾期不还承担30万元违约金,作为本案执行内容,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属于以执代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三、该院在裁定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产以物抵债时,并未在裁定中载明王宏光退回30万元违约金的事实,且该院也未告知退回的30万元去向。综上,请求撤销金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2执异18号执行裁定,指令该院对其执行异议予以审查。本院对金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杨运汉向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次日,申请执行人王宏光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载明如在2018年11月27日前还款71万元,且2018年12月20日前付清下剩款项,其同意被执行人的承诺,否则被执行人的一切承诺不予同意,要求法院不中断评估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首先,金安区人民法院在本案首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向该院案款账户转款1349970元,该院扣除执行费用34900元后,实际兑付申请执行人王宏光执行款1315070元。其次,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根据王宏光申请,该院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两次网络公开拍卖均未成交,该院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工程款优先权,裁定将涉案房产作价19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同时要求王宏光将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的违约金部分款项转入法院案款账户,王宏光实际将扣除执行费用、评估费用后的差额部分259100元转入该院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王宏光已受偿了生效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工程款1349970元及质量保证金1600000元,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300000元仍未清偿。再次,该院根据王宏光申请,裁定追加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了该公司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但,安徽六安花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杨运汉向该院书面承诺中载明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0万元,该书面承诺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王宏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利息损失3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其可以另行主张,故,金安区人民法院仅能继续执行生效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违约金300000元。综上,复议申请人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二、变更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9)皖1502执恢7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保全标的款300000元。三、驳回深圳市裕德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西湖审 判 员 徐学文审 判 员 龚江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悦书 记 员 陶兴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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