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腾达建材租赁站、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181财保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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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财保263号案件名称
北安市腾达建材租赁站、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北安市腾达建材租赁站;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财保263号申请人:北安市腾达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北岗区北新氧气厂后院。经营者:杨立强,经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法定代表人:李振声,经理。申请人北安市腾达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的建筑工程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1990547.59元。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的建筑工程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1990547.59元,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朝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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