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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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521号案件名称
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521号原告: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河畔美墅小区3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王美娟,职务:经理。 被告刘凯,男,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凯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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