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综宝肥业有限公司、胡立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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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009号案件名称
沧州市综宝肥业有限公司、胡立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沧州市综宝肥业有限公司;胡立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综宝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姚官屯乡104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588171483M。法定代表人:张凤,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立杰,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申请执行人沧州市综宝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市综宝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按判决书给付货款105600元及其他利息、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能查找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开始,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交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4.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5.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121.57元。6.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105600元,已执行3121.57元,未能执行102478.43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明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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